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对工伤保险的处理还比较合理,但治疗标准和平均水平都很低。目前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和死亡和死亡是基于我的标准薪水,这基本上是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标准。改革开放后,员工收入增加。工伤指标和工资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另外,治疗没有正常的调整机制,残疾治疗和死亡护理甚至更低。残疾工人和死者的幸存者本身就是社会中最困难的群体。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基本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1.治疗方案不完整,缺乏明确和具体的工伤保险福利。无论是轻伤,重伤还是死亡,只有医疗是免费的,几乎没有维持最低生活待遇,死亡治疗和伤残治疗太低;没有一次性养老金待遇的制度不能很好地弥补员工及其家属突然遭遇的不幸。失利;劳动者自身的劳动价值未得到承认,工作中受伤的工人心理上不平衡,损失没有得到适当补偿。这是社会的表现,不承认具有不同风险水平的行业和企业的价值。工伤保险待遇方案没有明确规定每个项目随着工资或价格水平的提高而变化,这使得残疾工人的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由于治疗的长期调整,残疾员工的基本生活难以保证。
2.现行制度的治疗水平并未反映“残疾越严重,补偿越好”的原则,并且在治疗水平方面没有形成合理的阶梯结构。停止治疗后的残疾治疗明显低于医疗水平,导致残疾工人延误医疗期间和不愿申请退休。现行制度没有很好地反映赔偿原则,也没有达到赔偿的目的。此外,残疾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与普通退休人员相同,并不代表“补偿”的含义。
3.根据中国现行规定,没有提及残疾后残疾人用品的更换费用,只有残疾人用具按照通用标准分配。由于工人残疾,他们无法恢复正常。也就是说,残疾工人必须在余生中依赖残疾人用具。与任何其他设备一样,残疾设备将贬值,损坏并失去其原有功能。中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没有规定残疾人用具的重置成本,这意味着更换费用需要由残疾工人承担。笔者认为这对残疾工人极不公平。残疾人用具是工伤保险的一项。工人在残疾后没有收入来源,也无法负担不应自行支付的费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伤害赔偿制度进行改革,并增加残疾人家电的重置成本。根据残疾人用具的一般折旧期,每隔几年规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