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流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那假如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只是有送货单,那么送货单能够作为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据呢?本文先容了有关送货单能否证实合同成立的一起案例,请阅读下面的文章入行具体了解。
吴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了姜某的店展装修工程。
2012年8月3日,吴某向陈某购买瓷砖,2012年8月25日,陈某将价值4600元的瓷砖运到姜某店展,姜某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所收瓷砖被用于姜某店展装修。
2012年12月,陈某以姜某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姜某支付瓷砖款4600元。
姜某辩称,其从未向陈某购买过瓷砖,其将店展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给吴某,瓷砖也由吴某购买,姜某在送货单上签字只是确认瓷砖有送到店展,其与陈某没有发生瓷砖买卖关系,哀求驳归陈某的诉讼哀求。
永安法院审理以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陈某主张与姜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但是陈某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该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故判决驳归陈某的诉讼哀求。
送货单只是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只能证实货物交付的事实,并不能独立证实买卖合同的成立。
若要证实买卖合同的成立,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本案中,陈某持有姜某签收的送货单,可以证实姜某实际接收了瓷砖,但吴某向陈某购买瓷砖的事实,陈某并未能证实吴某是受姜某委托而向其购买瓷砖的。
意思表示一致是买卖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陈某未能证实与姜某就瓷砖买卖达成合意,天然不能推导出陈某与姜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陈某之所以诉请姜某给付瓷砖款,是基于姜某在送货单上签收且瓷砖是用于其店展装修之事实。
从表面上望,轻易得出姜某购买瓷砖自用的事实,但是入一步分析法律关系,可以望出,陈某与姜某之间并未就瓷砖买卖达成合意,故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姜某签收瓷砖并将瓷砖用于其店展的装修,其间包含了陈某与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吴某与姜某之间的委托代办署理关系(代为接收瓷砖)及承揽合同关系(吴某以包工包料方式装修姜某店展)。
陈某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诉请吴某给付瓷砖款。
此时,法院可以综合陈某与吴某之间购买瓷砖的事实以及吴某与姜某之间的委托代办署理关系,承揽合同关系等证据,来认定陈某与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题目的解释》第一条划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