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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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23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9日12:02:51 打印此页 关闭

 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的老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反老实信用原则而给合作方造成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缔约过失呢?本文对哪些属于缔约过失行为作了总结收拾整顿,仅作参考。

   哪些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入行磋商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入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进错误而订立合同。

   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其他违反老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

   但是,假如当事人违反老实信用的原则终止合同谈判,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确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确当事人。

   而这种损害的赔偿如何界定,以多少为限,当我们在寻求救济的时候切不可大意,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更好得弥补自己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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